化妆品微生物检验
化妆品微生物检验
一、总 则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微生物检验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供检样品制备。
2 仪器和设备
2.1 天平。
2.2 高压灭菌器。
2.3 三角瓶。
2.4 玻璃珠。
2.5 玻璃棒。
2.6 刻度吸管。
2.7 研钵。
2.8 均质器。
2.9 恒温水浴箱。
2.10 采样用具:不锈钢勺,剪刀,开罐器等。
3 培养基和试剂
3.1 生理盐水
成分:氯化钠 8.5g
蒸馏水加至 1000 mL
溶解后,分装到加玻璃珠的三角瓶内,每瓶90mL,103.43kPa(15 lb)20min高压灭菌。
3.2 营养琼脂
成分: 营养琼脂 33g
蒸馏水 1000mL
制法:先将营养琼脂在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分装,103.43kPa(15lb)20min高压灭菌。冷却至45℃~50℃左右使用。
3.3 灭菌液体石蜡。
3.4 灭菌吐温80。
4 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4.1 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10g或10mL。包装量小于20g的样品,采样量应适量增加,其总量应大于16g。
4.2 供检验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进口产品应为市售包装。容器不应有破裂,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防止样品被污染。
4.3 接到样品后,应立即登记,并按检验要求尽快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样品应放在室温阴凉干燥处,不要冷藏或冷冻。
4.4 若只有一份样品而同时需做多种分析,如微生物、毒理、化学等,应先做微生物检验,再将剩余样品做其它分析。
4.5 在检验过程中,从打开包装到全部检验操作结束,均须防止微生物的再污染和扩散,所用采样用具、器皿及材料均应事先灭菌,全部操作应在无菌室内进行,或在相应条件下,按无菌操作规定进行。
5 供检样品的制备
5.1 液体样品
5.1.1 水溶性的液体样品,量取10mL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混匀后,制成1:10检液。
5.1.2 油性液体样品,取样品10mL,先加5mL灭菌液体石蜡混匀,再加10mL灭菌的吐温80,在40℃~44℃水浴中振荡混合10min,加入灭菌的生理盐水75mL(在40℃~44℃水浴中预温),在40℃~44℃水浴中乳化,制成1:10的悬液。
5.2 膏、霜、乳剂半固体状样品
5.2.1 亲水性的样品,称取10g,加到装有玻璃珠及90mL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瓶中,充分振荡混匀,静置15min。取其上清液作为1:10的检液。
5.2.2 疏水性样品,称取10g,放到灭菌的研钵中,加10mL灭菌液体石蜡,研磨成粘稠状,再加入10mL灭菌吐温80,研磨待溶解后,加70mL灭菌生理盐水,在40℃~44℃水浴中充分混合,制成1:10检液。
5.3 固体样品,称取10g,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振荡混匀,使其分散混悬,静置后,取上清液作为1:10的检液。
如有均质器,上述水溶性膏、霜、粉剂等,可称10g样品加入90mL灭菌生理盐水,均质1min~2min;疏水性膏、霜及眉笔、口红等,称10g样品,加10mL灭菌液体石蜡,10mL灭菌吐温80,70mL灭菌生理盐水,均质3min~5min。
二、菌落总数
Aerobic Bacterial Count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中菌落总数的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菌落总数的测定。
2 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菌落总数(aerobic bacterial count)是指化妆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如培养基成分、培养温度、培养时间、pH值、需氧性质等),1g(1mL)检样中所含菌落的总数。所得结果只包括一群本方法规定的条件下生长的嗜中温的需氧性菌落总数。
测定菌落总数便于判明样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是对样品进行卫生学总评价的综合依据。
3 仪器和设备
3.1 三角瓶。
3.2 量筒。
3.3 pH计或精密pH试纸。
3.4 高压灭菌器。
3.5 试管。
3.6 平皿: 直径9cm。
3.7 刻度吸管: 10mL、2mL、1mL。
3.8 酒精灯。
3.9 恒温培养箱。
4 培养基和试剂
4.1 生理盐水:见总则中3.1。
4.2 营养琼脂培养基
4.2.1 成分: 营养琼脂 33g
蒸馏水 1000mL
4.2.2 制法:先将营养琼脂加到蒸馏水中,加热溶解,103.43kPa(15 lb)20min高压灭菌,储存于冷暗处备用。
5 操作步骤
5.1 用灭菌吸管吸取1:10稀释的检液2mL,分别注入到两个灭菌平皿内,每皿1mL。另取1mL注入到9mL灭菌生理盐水试管中(注意勿使吸管接触液面),更换
一支吸管,并充分混匀,制成1:100检液。吸取2mL,分别注入到两个灭菌平皿内,每皿1mL。如样品含菌量高,还可再稀释成1:1000,1:10000,……等,每种稀释度应换1支吸管。
5.2 将融化并冷至45℃~50℃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倾注到平皿内,每皿约15mL,随即转动平皿,使样品与培养基充分混合均匀,待琼脂凝固后,翻转平皿,置37℃培养箱内培养48h。另取一个不加样品的灭菌空平皿,加入约15mL卵磷脂吐温80营养琼脂培养基,待琼脂凝固后,翻转平皿,置37℃培养箱内培养48h,为空白对照。
6 菌落计数方法
用肉眼观察,点数菌落数。记下各平皿的菌落数后,求出同一稀释度各平皿生长的平均菌落数。若平皿中有连成片状的菌落或花点样菌落蔓延生长时,该平皿不宜计数。若片状菌落不到平皿中的一半,而其余一半中菌落数分布又很均匀,则可将此半个平皿菌落计数后乘以2,以代表全皿菌落数。
7 菌落计数及报告方法
7.1 首先选取平均菌落数在30~300个之间的平皿,作为菌落总数测定的范围。当只有一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符合此范围时,即以该平皿菌落数乘其稀释倍数(见表1中例1)。
7.2 若有两个稀释度,其平均菌落数均在30~300个之间,则应求出两菌落总数之比值来决定,若其比值小于或等于2,应报告其平均数,若大于2则报告其中稀释度较低的平皿的菌落数(见表1中例2及例3)。
7.3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大于300个,则应按稀释度最高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1中例4)。
7.4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小于30个,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1例5)。
7.5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不在30~300个之间,其中一个稀释度大于300个,而相邻的另一稀释度小于30个时,则以接近30或300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1中例6)。
7.6 若所有的稀释度均无菌生长,报告数为每g或每mL小于10CFU。
7.7 菌落计数的报告,菌落数在10以内时,按实有数值报告之,大于100时,采用二位有效数字,在二位有效数字后面的数值,应以四舍五入法计算。为了缩短数字后面零的个数,可用10的指数来表示(见表1报告方式栏)。在报告菌落数为“不可计”时,应注明样品的稀释度。
表1 菌落计数结果及报告方式
例 次 | 不同稀释度平均菌落数 10-1 10-2 10-3 | 两稀释度 菌数之比 | 菌落总数 CFU/mL或 CFU/g | 报告方式 CFU/mL或 CFU/g |
1 | 1365 164 20 | ─ | 16400 | 16000 或 1.6×104 |
2 | 2760 295 46 | 1.6 | 38000 | 38000或3.8×104 |
3 | 2890 271 60 | 2.2 | 27100 | 27000 或 2.7×104 |
4 | 不可计 4650 513 | ─ | 513000 | 510000 或5.1×105 |
5 | 27 11 5 | ─ | 270 | 270或 2.7×102 |
6 | 不可计 305 12 | ─ | 30500 | 31000 或 3.1×104 |
7 | 0 0 0 | ─ | <1×10 | <10 |
*CFU:菌落形成单位。
三、霉菌和酵母菌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数的检测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的总数测定。
2 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是指化妆品检样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1g或1mL化妆品中所污染的活的霉菌和酵母菌菌落总数,藉以判明化妆品被霉菌和酵母菌污染程度及其一般卫生状况。
本方法根据霉菌和酵母菌特有的形态和培养特性,在虎红培养基上,置28℃培养120h,计算所生长的霉菌和酵母菌数。
3 仪器和设备
3.1 恒温霉菌培养箱:28℃。
3.2 高压灭菌器。
3.3 天平。
3.4 三角瓶。
3.5 试管。
3.6 试管架。
3.7 平皿:直径90mm。
3.8 刻度吸管:1mL、2mL、10mL。
3.9 量筒。
3.10 酒精灯。
4 培养基和试剂
4.1 生理盐水 见总则中3.1。
4.2 虎红(孟加拉红)培养基
成分:虎红琼脂 31.6g
蒸馏水 1000mL
制法: 将虎红琼脂加入蒸馏水中溶解。分装后,103.43kPa(15 lb)20min高压灭菌。
5 操作步骤
5.1 样品稀释 见菌落总数测定中6.1。
5.2 取1:10的检液2mL分别注入2个灭菌平皿内,每皿1mL(若菌量较多时可顺序再做10倍稀释),另取1个灭菌空平皿(作空白对照),每皿分别注入融化并冷至45℃左右的虎红培养基约15mL,充分摇匀。凝固后,翻转平板,置28℃培养箱,培养120h,计数平板内生长的霉菌和酵母菌数。若有霉菌蔓延生长,为避免影响其它霉菌和酵母菌的计数时,于48h应及时将此平板取出计数。
5.3 计算方法:先点数每个平板上生长的霉菌和酵母菌菌落数,求出每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判定结果时,应选取菌落数在5~50个范围之内的平皿计数,乘以稀释倍数后,即为每g(或每mL)检样中所含的霉菌和酵母菌数。其它范围内的菌落数报告应参照菌落总数的报告方法报告之。
5.4 每g(或每mL)化妆品含霉菌和酵母菌数以CFU/g(mL)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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